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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新聞 第一條 為了鼓勵本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錄,加強軟件知識產權保護,促進軟件產業(yè)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政策》和《關于本市鼓勵軟件產業(yè)和集成電路產業(yè)發(fā)展的若干政策規(guī)定》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國軟件登記中心完成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可根據本辦法申請登記費用補貼。
第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登記費用是指中國軟件登記中心的登記費、證書費和本地代理機構的代理費。最高補貼費用以80O元為限。
第四條 本市公民或法人申請登記費用補貼,應提供下列材料:
l、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和證書費資助申請表(見附件二);
2、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復印件;
3、中國軟件登記中心或本市代理單位開具的收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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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人申請的須提供上海市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本市的戶籍證明;
5、本市法人單位申請的須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第五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和證書費資助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虛假,一經發(fā)現,已資助的費用全數追回。
第六條 本市公民或法人可通過本市軟件著作權登記代理單位辦理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費資助。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費和證書費資助的資金由上海市科委?顡芨。
第八條 上海爾科委、上海市版權局指定上海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fā)中心為資助經費的結算機構,軟件著作權登記代理單位每半年向結算機構結算一次。(結算機構聯系電話64832747,地址:欽州路168號7O6室)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01年12月 1日起施行。凡持有2001年1月1日之后簽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本市公民或法人,均可申請資助。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科委負責解釋。
公安備案號:31011502009041